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5年本)》),报请国务院审定同意后发布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促进西部产业优化布局
对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政策之一。《目录》界定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产业范围,是企业能否享受该政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引导西部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文件。
具体看,《目录》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并明确上述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
据介绍,《目录》上一版本是2020年本。此次修订出台的《目录(2025年本)》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把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作为主攻方向,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加快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优化布局,推动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西部大开发新格局。
“考虑到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也适用于西部地区,《目录(2025年本)》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既体现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又兼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该负责人说。
鼓励类产业政策成效明显
《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投资、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据了解,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2%,人口占全国约27%,地区生产总值(GDP)总量占全国约21%。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政策深入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提振企业发展信心。2021年至2023年,通过实施《目录》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共减免企业税收超4000亿元,有力支持了西部地区企业发展,也吸引了国内外企业加速向西部地区投资布局。
二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通过鼓励类产业政策,有针对性地激励西部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目前西部地区已经在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领域形成9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5个先进制造业集群。
三是推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鼓励类产业政策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西部地区经济稳步增长,2023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5.5%、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1%,均居四大板块之首,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占全国水平的比重稳步提升。”该负责人说。
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修订后的《目录》有哪些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目录》按省份分列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共564条,相比2020年本净增加29条、增幅5.4%,增加的条目主要集中在特色农牧、电子信息、资源精深加工、装备制造等领域。
近年来,中国持续推动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制度和政策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明确,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后续如何确保相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目录(2025年本)》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有关省级部门应及时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2025年本)》进行判断。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指导督促和协调服务,把《目录(2025年本)》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前述负责人说。(记者 汪文正)
转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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